关于启动2023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4/12 16:47:28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实施工作,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京科创发〔2021〕11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进度安排

   2023年4月3日—11月17日

 

二、试点条件

   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须同时符合以下认定标准:

1.企业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

2.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从业一年以上;

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4.其他认定标准参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执行。

2020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今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须提出重新认定申请。2020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企业申请政策试点采用网上在线申报方式,无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点击导航栏左侧“高企认定申报(试点)”,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申请表》以及《实施方案》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